人工智能机器人道德地位的社会关系进路

发布日期:2025-07-05 14:44    点击次数:164

目前,各种机器人(如娱乐机器人、医用机器人、家居机器人等)出现在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可以预见,以类人的方式与人类互动的人工智能机器人会越来越常见。因而,人工智能机器人是否拥有道德地位、满足何种标准才能具有道德地位等问题引起了哲学家的热烈讨论。

针对人工智能机器人的道德地位问题,有两种不同的研究进路,一种是个体进路,另一种是社会关系进路。前者认为,仅当人工智能机器人具有某种属性(例如意识、知觉、理性等)时,才能具有道德地位。这种进路涉及三大问题:一是形而上学问题,即具体哪个/哪些属性赋予了人工智能机器人道德地位?二是经验问题,即人工智能机器人是否能够拥有这些属性?三是认识论问题,即是否能够知道机器人具有这些属性?这些问题与心灵哲学领域中意识的难问题交织在一起,使得个体进路面临极大挑战,也使人工智能机器人的道德地位处于极大不确定性之中。哲学家科克尔伯格(MarkCoeckelbergh)和冈克尔(DavidJ.Gunkel)认识到,若以个体属性作为道德地位的判断标准,门槛过高。例如,初生的人类婴儿不是高度自主的,也不完全发展出了理性,但我们仍然认为人类婴儿有道德地位。于是,他们试图绕过个体进路的棘手问题,从社会关系中探究机器人的道德地位,转向社会关系进路。

社会关系进路:

以“社会关系”为核心

社会关系进路以“社会关系”为核心概念讨论人工智能机器人的道德地位,否定机器人的道德地位取决于它的内在属性,并广泛借鉴了其他领域的理论成果。这一进路有如下几个核心主张:

首先,强调人工智能机器人的道德地位并非由其内在性质决定,相反,它是由外在的社会关系、社会背景塑造的。当人工智能成为人们社会交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时,实际的社会关系就发生了变化,必须在变化了的关系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道德考量。科克尔伯格指出:“与其说人类和机器人都是原子论个体,不如说他们都是某一‘物种’的成员,是关系实体,它们的身份取决于它们与其他实体的关系。”例如,在动物被驯化之前的人类社会,人们不会对动物进行道德上的考量,而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人养动物,并给予动物道德关怀,这不是基于动物本身的属性,而是基于动物与人的关系,如宠物可以为人提供情感慰藉、缓解人的孤独感等。因而,各种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在道德上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没有这些关系,就不会有道德上的考量。

其次,强调基于主客体关系分析人工智能机器人的道德地位。人工智能机器人并非独立于人类的对象,也不是仅仅具有某些特征的系统,而是与人交互、被人塑造同时又影响人的对象。因此,人工智能机器人的道德地位、人对人工智能机器人的道德考虑应当在人机关系之中。冈克尔指出:“道德地位的问题并不取决于他者的本质,也不源于他者的本质,而是取决于他者与我们的关系如何,以及我们在面对他者时的回应。”这一点在相关经验研究中也得到了证实。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关系进路强调方法论关系主义而非本体论关系主义。科克尔伯格指出,“如果用关系本体论代替属性本体论,就相当于用一种‘教条’代替另一种”。这就意味着,在探索机器人道德地位时,应遵循在社会关系中发掘其道德地位的方法,而不是将某一种或几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当作人工智能机器人具有道德地位的关键。这种方法论关系主义与主流伦理学以个人为核心的讨论方式不同。社会关系进路持有者试图从生态学、拉图尔的非现代主义、英戈尔德的生态人类学等非主流伦理学学说中寻求理论资源,尤其强调道德考量应当基于人与其他物种的关系。

总之,社会关系进路试图不谈论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内在属性,强调从外在社会关系方面探析人工智能机器人的道德地位。然而,这种诉诸关系的学说不可避免地面临若干困难。

社会关系进路的理论困难

社会关系进路面临的最直接困难在于,基于社会关系的复杂事实层面,无法给予任何有建设性的伦理生活中急需的规范性指导。正如科克尔伯格和冈克尔承认的那样,社会关系进路几乎没有提供明确的、规范性的建议,他们只是建议:“不要把对人与机器互动的伦理评价局限于道德上正确与否的问题,而是要特别考虑机器人对人类的善的潜在贡献,以及人类的善能否出现在人与机器互动关系之中。”值得注意的是,这里“人类的善”不是功利主义所指的大多数人的幸福,也不是康德主义者所指的绝对道德律令。现有的伦理学对什么是良善生活给出的一些回答,例如人类福祉、幸福、友谊等,都被社会关系进路支持者批判为“先验”标准。他们认为,需要从人与人工智能机器人交往的具体经验和想象出发理解和构建良善生活。问题在于,社会关系体现在方方面面,究竟哪些因素与道德考量相关,对此社会关系进路无法给出说明。

并且,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考察道德地位,很难避免道德相对主义问题。社会关系进路从根本上关注人们对机器人的感受和态度,而不同的主体面对同一对象时会有不同的感受,那么谁的感受能够成为道德地位的判定标准?社会关系进路无法回应这一问题。正如莫萨卡斯(KestutisMosakas)所指出的,“如果没有任何核心的道德属性或指导原则,很难看到这种方法如何真正帮助我们进行道德决策,而不陷入相对判断的海洋”。

另外,社会关系进路本身也没有说明个体进路存在哪些不足和内在缺陷,因此很难说比个体进路更优越。而且,个体进路以更加符合直觉的方式说明了某对象具有道德地位的原因。比如,当我们问为什么要关怀动物时,会很自然地以动物能够感知到疼痛的属性来说明;我们也经常以具有自我意识和自由等属性作为能够承担道德责任的标准。因此,个体进路具有直觉吸引力,并在道德话语解释中实际扮演着重要作用。

因此,社会关系进路的持有者既未能给出明确的规范性建议,也无法指出个体进路的内在问题,导致这种在道德实践中完全避开以属性赋予道德地位的方法看似绕开了棘手问题,实则走进了新的迷雾。

社会关系进路的现实启示

关于人工智能机器人在何种情况下具有道德地位这一问题,争论仍在继续。社会关系进路虽然有若干不足,但它捕捉了伦理生活的情境性和复杂性,或许能成为一种补充条款,从外部社会关系对人工智能机器人道德地位的说明作出补充。这一进路也为我们反思人工智能伦理学提供了不一样的视角和批判性工具。在人工智能机器人伦理学中,除了道德地位以外,还有其他值得关注的问题,例如人工智能的价值对齐、人工智能的伦理风险防范等。讨论这些问题,同样需要围绕人机交互所产生的实际经验和感受展开。例如,在人工智能的价值对齐操作中,需要考量文化差异下的多元价值观、不同利益相关者的不同诉求;在设计医疗人工智能机器人时,应充分考虑患者能否感受到关爱与尊重;在为儿童设计人工智能机器人时,应充分考虑各个阶段儿童的理解能力与儿童的心理特点。更重要的是,人机关系中的主导是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发展人工智能机器人。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基于测量实践的科学表征问题研究”(23CXZ063)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共党史党建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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